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32224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33900XD。
法定代表人: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900MA51NM8Q69
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XXXX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广东XX律师。
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浙江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XX公司、浙江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任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