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商标权纠纷和解案例

  • 知识产权
  • (2021)粤1971民初32224号
知识产权
李晶律师 在线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099
    服务人数
  • 541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一致撤诉处理。

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32224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33900XD。

法定代表人: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樟村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900MA51NM8Q69

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XXXX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广东XX律师。

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浙江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XX公司、浙江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任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XX



  • 2021-11-25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晶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晶律师
5.0分服务:1099人服务天数:540
李晶律师
13101202****9588 执业认证
  •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知识产权 征地拆迁
  •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富庆国定大厦1306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
  • 130 7212 2213
  • 1307212221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