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XXXXX号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人民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2888574R。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XX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58号游站商业中XX1、2、3、4、11、12、13、17、18、19、24、26、27、28、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583MA207DR49J。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江苏XX律师。
申请人江苏XX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XX公司名下价值93825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XX公司银行账户资金93825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93825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