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02民初@@@号
原告:程XX,男,汉族,19@@年11月@@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苑@@,女,汉族,19@@年4月@@日出生,住周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燕,系河南XX律师。
被告:苑XX,男,汉族,19@@年1月@@日出生,住周口市。
原告程XX诉被告苑@@、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原告程XX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