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追回股权胜诉案例——婚内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被认定无效:(2019)鲁0125民初1619号
案情简介:
高XX与周XX于1996年10月10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高XX于2000年5月12日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济南XX公司,注册资本631万元,高XX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形式分别投入20万元和132万元。2013年9月12日济南XX公司注册资本金由柒仟万元变更为壹亿元,高XX以货币形式实缴4300万元。2013年10月9日济南XX公司变更为山东XX公司。
2017年2月20日高XX与何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XX将其在山东XX公司所持41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1%)转让给何XX,转让价格为4100万元。同日高XX与何XX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约定高XX自愿委托何XX作为自己对山东XX公司4100万元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庭审中高XX、何XX均认可何XX系替高XX代持股权。2017年3月3日双方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8年5月9日何XX依照高XX要求,与李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何XX代持的高XX在山东XX公司所持41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1%)转让给李XX,转让价格为4100万元。2018年5月18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3月27日-4月2日李XX通过其中国XX账户(账号62×××31)分别向高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67)、中国XX账户(账号62×××53)、济南XX账户(账号62×××40)转入4100万元。
2018年5月9日高XX与尹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高XX将在山东XX公司所持2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尹XX,转让价格为200万元。2018年5月18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3月25日尹XX通过其XXX账户(账号62×××52)向高XX北京XX账户(账号62×××56)转入200万元。
诉讼过程中,周XX申请法院调取高XX中国建设银行、北京XX账户交易明细,调取李XX中国XX账户交易明细,调取尹XXXXX账户交易明细,本院依法调取后发现,2019年3月25日高XX从其账户转入尹XX账户200万元,尹XX将其又转入高XX账户,同一天高XX又将其转入高XX账户。2019年3月27日-4月2日,高XX、齐XX从其账户转入李XX账户4100万元,李XX将其转入高XX中国建设银行、北京XX账户2000万元,同时间段高XX将其中的1800万元又分别转给高XX、齐XX。另外的2100万元李XX从其账户转入高XX济南XX、中国XX账户,周XX未申请调取该两账户交易明细。
另查明,高XX曾于2019年1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周XX离婚,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办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高XX与尹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何XX与李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高XX与何X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X与被告尹XX于2018年5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何XX与被告李XX于2018年5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三、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高XX、尹XX、李XX负担。
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刘振虎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齐XX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