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X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07民初2271号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
被告:祝XX
委托代理人:林熙庭,北京XX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
被告:厦门XX公司
第三人:厦门市XX公司
原告**XX公司系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原告将其名下车辆出租给被告方,然而被告存在租金未按时支付的违约行为,因此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融资租赁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办案经过:
本所接受本案被告祝XX的委托后,对本案案件进行分析形成案件分析报告。本案涉及多方主体,存在合同签订人与车辆实际使用人/租赁人 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首先分析各主体之间的关联,在分析各主体间的关联性后形成答辩意见递交法院,答辩如下:一、祝XX与**XX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二、如法院认定合同成立,那么广州市XX公司系**XX公司的代理商;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原审第三人已将融资租赁车辆转让款退回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支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间的合同关系解除后,被答辩人是否另行向广州市XX公司案涉车辆融资租赁转让价款与答辩人无关;五、原审第三人从未将案涉租赁物提供给答辩人即承租人使用,不应由答辩人支付租金;六、根据《民法典》第585 条规定,违约金的约定具有补偿性质且应该兼顾公平。
案件结果:
案件庭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环节后,原告**XX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书。
审判员:冯XX
时间: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