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立即搬出深圳某小区76栋707房,将房屋归还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情: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 年9月17日双方自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购得一房屋。因被告沉迷赌博,双方感情破裂,后双方于2011年10月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相关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离婚前后为被告偿还了73万元赌债,原告保留了当时的银行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收据。双方根据《离婚协议》的
内容于 2012年7月9日向房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并于2012年7月12 日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载明原告为房的100%产权人。2012年7月19日,原告与叶XX、陆XX签订《房屋互易合同》, 将相关房屋置换为某区 76 栋 707 房屋,并于
2012年8月24日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载明原告为707房屋100%
产权人。原告换房至今,被告一直非法占有707房,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搬离,被告至今仍拒不搬离。
最后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并向原告
黄XX返还深圳市福田区房屋。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2.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某负担。原告黄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2.08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
费 14502.08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