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1992 年6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硕山县曹庄镇曹庄行政村曹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席连科,安徽XX律师
被告: 付XX,男,1989年2月 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硕山县曹庄镇曹庄行政村曹XX, 公民身份号码 XXX。
原告刘X与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5月 1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付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付XX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4日生育女儿付XX,2014 年 5月13 日生育儿子付X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解除这段婚姻,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X提出离婚,付XX同意:
二、婚生女付XX随刘X生活,付XX不承担抚养费。付XX有探视权,婚生子付XX由付XX抚养,刘X不承担抚养费,刘X有探视权;
三、各自债务各自偿还;
四、其他方面双方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刘X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