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283民初4119号
原告:周XX,男,1975 年 12 月 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沙河XX。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林,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XX,男,1977 年 10 月 13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沙河XX。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4020200E。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
权。
原告周XX与被告周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7月 2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林、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27,744.38 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 5日11时03 分许,被告周XX驾驶无号牌新车(以下简称被保险车辆)在迁安市野兴路东XX自家门口进院时,因操作不当,与门口站立的行人周XX相撞,造成周XX受伤,周XX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周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迁安市中医医院进行救治,后转入唐山市工人医院和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周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1、我公司承保车辆号牌为冀BXXX,被保险人为周XX,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年检有效的前提下,我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 500.000 元,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金额:2、诉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被告周XX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5日11时3分,被告周XX驾驶无号牌新车在迁安市野兴路东XX自家门口进院时因操作不当,与门口站立的行人即原告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