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李XX, 女, 1985生, 汉族, 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强,安徽XX律师。
被告: 刘XX, 男, 1987生, 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子由被告自费抚养, 婚生女由原告自费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11月26日办理结婚仪式, 2013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 2013年11月3日生育一子, 2017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媃。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 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为此起诉。
被告刘XX未到庭,未举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经人介绍相识, 于2012年农历11月26日办理结婚仪式, 2013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 2013年11月3日生育一子, 2017年3月20日生育一女, 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曾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判决不准离婚, 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 婚生子与均随原告家庭生活。
本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李 白X与被告刘XX婚后不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维系, 因感情 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 又分居满一年, 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 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婚生子年满八周岁, 其明确表示愿 意随原告生活, 应尊重其意愿, 故由被告抚养为宜, 婚 生女随原告家庭生活, 生活学习环境已较为稳定, 故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 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刘XX抚养, 婚生女由原告李XX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杜运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 员 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