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量刑意见10个月,家属律师共同努力刑期减半

  • 综合类型
  • (2022)晋1182刑初30号
合同事务
太原杨律师团队律师 当前活跃
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6030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建议为10个月,曾有某“关系”人员与家属联系,声称花费15万元可以取保候审,律师介入后通过努力取得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从而为家属减少了10余万开支,也为被告人取得了刑期减半的效果。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84年5月4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2021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XX,山西XX律师。

辩护人宋XX,山西XX实习律师。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刑诉(20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银行卡、手机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主动退出非法所得、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X的刑期自2021年10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

二、被告人张X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千元澳门币折合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XX


  • 2022-01-27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太原杨律师团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太原杨律...律师
5.0分服务:6030人执业:9年
太原杨律师团队律师
11401201****5212 执业认证
  • 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与国兴东巷交叉口西南角华润置地能源17层
团队由老中青搭配,由执业30年的优秀律师领衔,全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擅长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并且团队...
  • 150 3403 156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