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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共犯金额多达12.2万元,律师无罪辩护取得别样胜利

  • 综合类型
  • (2021)晋0826刑初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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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案犯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巧妙剥离当事人参与的犯罪事实,最终争取到了仅判处罚金的别样“无罪”结果。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1,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于绛县古绛XX汉族,初中文化,住XXXX。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9月 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XX,山西XX律师。

被告人王X2,男,1967年9月21 日出生于绛县古绛XXX,汉族,小学文化,住XXXX。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 年9月7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 年 1 2 月31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山西XX律师。

被告人王X3,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于绛县古绛XXX,汉族,小学文化,住XXXX。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9月7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 年 1 2 月31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X,山西XX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 年 1 月份左右,被告人王X1伙同被告人王X2、王X3多次到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被害人王X4经营的绛县XX厂污染环境、土地手续不全等问题,后该石灰厂被运城市生态环保局绛县分局、绛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多次调查、约谈。同年3月份,王X4为了不影响石灰厂正常的生产经营,便委托范X与被告人王X1、王X2、王X3就停止举报一事进行协商,王X4被迫同意三被告人索要钱财的要求。三被告人为了掩盖非法索要钱财的真相,又要求王X4以土地和苗木赔偿协议的形式付款(其中,王X1的土地为3.5亩,树为200棵计算;王X2、王X3的土地各为2亩,树各按100棵计算)。同年3月14日,王X4通过范X向被告人王X1支付9万元(第一次得了2.7万元,第二次得了6.3万元),在王X1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王X3、王X2各支付1.6万元。事后,被告人王X3因使用被害人王X4为本村所打的水井浇地时遭到被害人王X4的拒绝,于是三被告人又到终县古绛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告状,致使被害人王X4于2021年3月30日到绛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王X2、王X3于2021年9月7日将各自违法所得1.6万元退还至绛县公安局,由绛县公安局对3.2万元予以扣押。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X1违法所得9万元依法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十六条第 一 、 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2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缴纳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三、被告人王X2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缴纳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四、被告人王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日内退赔被害人王X4人民币9万元。


  • 2022-04-24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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