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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全额胜诉

  • 综合类型
  • (2023)川 1321 民初 2873 号
建设工程纠纷
熊雪莲律师 在线
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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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被告的介绍下参与了投资武汉“三三”集团,因为该集团涉嫌非法集资,血本无归。经过杭州中院处理退还了部分款项,原告借用被告账户投资,在被告收到退款后,不予退还,原告只有转账记录,立案时为了案由也费尽心思,最终选定了不当得利,原告证据不足,经过与法官沟通,申请调查令,并联系杭州中院,承办法官确认相应的清退比例计算方式,确认还款金额,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 1321 民初 2873 号

  案情:

  原告:刘X,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宫15号院3号楼5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北京XX律师。

  被告:魏XX,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升钟镇凤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XX,四川XX律师。

  原告刘X与被告魏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94641.0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 刘X增加一项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从2022年11月1日起按LPR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原告先后向被告转款410000元,其中404000元作为被告XXX来账户绑定的XX银行卡62172XXXX0XXX入金到武汉市XX公司(34000元)和杭州XX公司(370000元)。2018年5月30 0.“三三"公司被 依法查封,董事长王XX被抓,最终因犯非法集资罪被判处 无期徒刑。2022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中XX发布关于“三三”案受损集资参与人资金清退的公告,清退金额为40亿元。被告作为名义上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已经收到了相应的清退资金。最初被告承认并愿意向原告返还,但以各种理由拖延,目前被告以未收到清退资金为由,拒绝向原告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魏XX辩称,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不成立,被告从未收取原告任何资金,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从原告处不当得利94641.04元,起诉书中提到的“三三”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因犯罪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原告刘X 作为非法集资的集资人,如果司法机关未将原告纳入侦查范 围,原吿应得的款项应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中一并处 理,应直接将款项返还原告,不可能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如 果原告不能出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支持其观点, 证实应当清退原告94641.04元,原告的起诉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基础,原告的基本程序是错误的,原告不是非法集资的受害人,假如有关款项该退还,该款项也是违法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 0.原告刘X通过其中国XX银行账户(622XXXX0002XXX)向被告魏XX中国XX银行账户(62172XXXX0XXX)转款40000元。

  2016年12月11日,被告魏XX通过其中国XX银行账户(62172XXXX0XXX)向“武汉市XX公司”银行账户转款150000元。

  2017年1月17 0.原告刘X通过其中国XX银行账户(622XXXX0002XXX)向被告魏XX中国XX银行账户(62172XXXX0XXX)转款70000元。

  2017年1月18日,原告刘X通过其中国XX银行账户(622XXXX0002XXX)向被告魏XX中国XX银行账户(62172XXXX0XXX)转款两笔,合计转款130000元。

  2017年1月18日,原告刘X通过案外人刘X的中国XX银行账户(62122XXXX3XXX)向被告魏XX中国XX银行账户(62172XXXX0XXX)转款170000元。

  2017年1月18日,被告魏XX通过其中国XX银行账户(62172XXXX0XXX)向“杭州XX公司”银行账户转款三笔,合计转款500000元。

  2022年6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XX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杭州中院”发布《关于“三三”案受损集资参与 人相关信息查询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XX、王XX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伪造 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以下简称“三三”案)涉财产部分立 案执行,案号为(2021)浙01执44号。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及时有效清退案款的准备,现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告知,受损集资参与人可线上查询。信息查询对象为“三三”案受损集资参与人,信息查询时间为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26日。最终的清退金额以刑事判决确认的受损金额按统一比例后确定。”。

  2022年11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XX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杭州中院”发布《关于“三三”案受损集资参 与人资金清退公告(一)》,主要内容为:“浙江省杭州市中XX对王XX、王XX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以下简称“三三”案)涉财产部分立案 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信息查询等工作。为维护 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对已 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清退。清退对象为“三三”案受损 集资参与人,本次清退金额为人民币40亿元,根据本次清退金额除以受损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清退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本次发放釆取线上发放方式。法院通过XX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办理资金清退业务。”。

  2022年11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XX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向原告刘X发送短信,短信主要内 容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X:您好!“三三”案资金清退工作已于2022年11月1日开始,受损清退资金

  152818.31元已发至法院在XX银行为您开设的尾号为1292的电子账户内。"。

  庭审后,本案审判人员与浙江省杭州市中XX办理王XX、王XX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以下简称“三三”案)涉财产部分执行人员取得联系,通过核实确认原告刘X、被告魏XX均系“三三”案受损集 资参与人,原告刘X受损金额为652332.13元、已清退发放152818.31元,被告魏XX受损金额为768940.99元、已清退发放180135.6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到2017年1月18日期间收到原告的410000元转款后于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向“武汉市XX公司"“杭州XX公司”共计转款650000元,被告主张其收到原告上述410000元转款后将部分款项计入原告在“三三”案关联公司账户、部分款项系原告的购货款、部分款项系作为原告的开支,但被告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釆信。浙江省杭州市中XX已对王XX、王XX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浙江省杭州市中XX认定原、被告系“三三” 案受损集资参与人,已向原、被告发放部分款项,其中被告 受损金额为768940.99元、已清退发放180135.63元,被告应当根据清退比例向原告返还款项,原告主张返款的计算基数为404000元,则被告应返还数额为94642.89元[404000元X(180135.63元小768940.99元)],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 还94641.04元,属于当事人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被告缺乏法律根据占有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本院酌定逾期利息自2023年5月8日起至94641.04元付清之日止,以94641.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返还不当得利款94641.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94641.04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8日起至94641.04元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被告魏XX负担。


  • 2023-08-08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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