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6日06时09分,郭XX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绥沈线700公里+100米处,法库县XX门前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行人王*民撞上,致王*民倒地,6时9分19秒吴XX驾驶的津DXXX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6时12分20秒佟*驾驶的辽AXXX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6时12分36秒刘XX驾驶的辽AXXX轿车由南向北行驶、6时20分10秒焦X宏驾驶的辽AXXX轿车由南向北行驶、6时21分57秒时,李*驾驶的辽AXXX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分别辗轧倒地的王*民,致王XX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郭XX、吴XX、佟*、刘XX、焦X宏、李*分别驾车驶离现场。
2022年1月18日,在死者王*民家属从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得知事故责任的结果可能为:A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B、C、D、E、F车负次要责任后,死者王*民家属遂即委托张艺馨律师代理本次交通事故。
2022年2月10日,根据现有的尸检报告、车检报告,张律师向死者王XX家属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并协同家属前往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办案民警陈述了法律意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A车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所有不能够排除与死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车辆驾驶员,即ABCDE车辆驾驶员均应共同对本次事故行人王XX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ABCDE车辆驾驶员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F车驾驶员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XX无责任,委托人不接受交警队的处理意见。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勘察,并多次前往法库县与交警队沟通,并提交了2次法律意见书,后在张律师的努力下,交警队同意进行2次尸检,根据第2次尸检报告再一次向交警队提交法律意见书,后被交警队采纳,认定第1、2辆车负主要责任,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