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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呈现

  • 债权债务
  • (2023)京0114执异85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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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人(被执行人):门XX,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

  汉族,户籍地XX市昌平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友,XX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XX市XX律师。

  申请执行人:廉XX,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

  籍地XX市昌平区沙河镇东一村东XX。

  本院在执行廉XX与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 (2021)京0114民初122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14 执851号]的过程中,门XX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门XX称,请求法院:1.依法解除对门XX名下XXXX卡号为62106XXXX0XXX绑定折子号06140XXXX9675银 行 账 户 查 封 的 冻 结 措 施 ; 2 . 中XX 账 号 60100XXXX0262521 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措施;3.XX银行账号 62142XXXX88319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措施。事实与理由:1.2021 年 5 月 1 9 日昌平法院将门XX名下XX农商银行卡号为 62106XXXX0XXX绑定折子号06140XXXX9675银行账户查 封冻结。该账户为门XX本人及家庭生活来源,是村里给的全家 人的股权款和过年费(其中包括异议申请人自己、长子门XX、

  孙子门文滨、次XX还有前妻李XX)。长子门XX夫妻无

  业宅在家里,还有个上学的孩子就指望这钱生活。次XX还 在读大学,需要这钱交学费。2.2023年01月13日,昌平法院将 门XX名下中国XX储蓄银行账号60100XXXX0262521 银行账 户查封冻结。该账户为门XX的退休养老金2000元XX最低基本 保障。也是门XX及及家里唯一的生活来源。门XX身体二级残 疾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抑郁等慢性疾病,需每日药物治疗。每 月药费需要800元。门XX离婚多年,还得抚养次子读书日常生 活开支等费用。3.2023年01月13日,昌平法院将门XX名下残 疾人证卡XX银行账号62142XXXX88319 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本 账户是XX市人民政府补贴残疾家庭护理费用,不属于门XX个 人支配。4.门XX认为仅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应当为门景 立保留本人及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执行法院对门XX账户 的冻结已经严重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故向法院提交申请, 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XX农商银行卡号为62106XXXX0XXX 绑定折子号06140XXXX9675;中国XX储蓄银行账号

  60100XXXX0262521;XX银行账号62142XXXX88319银行账户

  的冻结。

  廉XX称,不同意门XX要求解除其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措 施的申请。 一 ,根据生效判决,门XX应支付廉XXXXX 元,门XX作为被执行人,法院查封、冻结其名下的财产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二,门XX作为银行账户的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 其银行账户内的财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该财产涉及他人权

  利,在该财产被执行后,由权利人向门XX另行主张权利。门景

  立无权以涉及他人权利为由,要求排除执行。三,门XX对其名 下银行账户涉及他人权利的解释,均是其一家之言,无任何有效 证据予以支持,其要求解除冻结的理由不能成立。四,根据生效 判决,门XX对廉XX所负债务是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的借款本息, 并非是门XX所称的“一般保证责任”,门XX以其肢体残疾为 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是法律所不容的。综上,门XX提出的执

  行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1)京0114 民 初1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门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返还廉XX借款本金186万元;二、门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支付廉XX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18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廉X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 驳回门XX的反诉请求。(2021)京0114民初12236号民事判决现 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门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廉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以(2023)京 0114执85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3

  日冻结了门XX名下银行账户。

  另查,门XX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其每月享受 XX市民政局发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400元,收款账户为其

  名下于XX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142XXXX88319的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异议申请人陈述和提交的书面材料、残疾人证、

  (2021)京0114民初12236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京0114执851

  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 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未按执 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 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 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因门XX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执行其财产,但应当以XX 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为其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另外,  门XX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其主张解除该补贴冻结的请求 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门XX提出的其它涉及案外人的异议 请求,因其并非适格的异议申请主体,故本案不予一并处理。综 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在执行依据为(2021)京0114民初1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 执行案件中,按照XX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门XX保留生活必

  需费用;

  二、 在执行依据为(2021)京0114民初1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

  执行案件中,为门XX保留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三、 驳回门XX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XX市第一 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3-02-21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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