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XX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1民初9705号
原告XXXX电线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被告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2.5万,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被告辩称不存在
剩余货款12.5万未支付,仅剩1万货款未支付。原告委托广东法制XX律师事务所起诉,被告委托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应诉。
双方就是否存在剩余货款12.5w提供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回单、对账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
照片、统计表、邮件等证据!
经过庭审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电子 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XX电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万
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至清
偿之日止)
二、被告XX电子(香港) 有限公司对被告XX电子(惠州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XXXX电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3171.23 元、保全费 1237.81 元,以上合计 4409.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02 元,两被告负担 307.04 元。
审判员:陈X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