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XX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3〕317号
被不起诉人朱XX,案发前系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 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浩,系天津XX)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朱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1 月 8 日2时许,在本市丰台区某歌厅某包房内,李XX因琐事与被害人李XX发生争执,随后被不起诉人朱XX、被害人史某某也参与打架,过程中致被害人李XX右侧颧 弓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史某某头皮裂伤,愈后瘢痕 1.6cm, 经鉴定属轻微伤;朱XX头颅外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
被不起诉人朱XX于2023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某某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 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3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朱XX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朱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 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 一 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XX不起诉 。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 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