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刑不诉〔2023〕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XX。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监视居住,2023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 于2023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
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经与非法贷款中介“小某”共谋,在2017年5月24日,通过使用中介人员为其 伪造的“某后勤学院、xxx”等工作单位、职务信息,伪造 的个人征信报告等材料。在天津滨海某镇银行开发区支行诈骗贷款人民币10万元。2017年5月27日某银行下款,10万
元贷款资金直接进入李XX个人名下6XXXXXXXXXXXXXXXX2某某银行卡内。至2017年5月28日15时许,上述资金分别通过 pos机消费、ATM机取现被挥霍一空。此笔贷款到期至今未归还,给某银行造成损失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李XX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
定对李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 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