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2023)津 0118 民初 8863 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温XX,代理人:王智慧律师
被告:高XX
原告父母2012年离婚,原告跟随父亲生活。2012年至2023年十余年母亲从未向其支付抚养费。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