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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联合注册XX公司欲逃债,于蛛丝马迹里,守护当事人应得权益!

  • 合同事务
  • (2022)川20民终512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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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结合张某儿子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数次转货款的转账记录以及洽谈业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儿子参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在父子联合注册空壳公司欲逃债的蛛丝马迹里,找到事实依据,守护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回顾:


张X注册了个人经营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张X某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均为家具生产与销售。张X与张X某系父子关系。
刘X自2015年起开始向张X和张X某的家具厂供应稀料,张X夫妻和张X某均有向刘X订货和付款。
202116日,张X与刘X进行结算,向刘X出具欠条,确认欠刘X货款20余万元。
刘X催款无果向张X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张X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责任,张X夫妻对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律师代理思路:

张X注册的个体商户为空壳,张X夫妻年迈名下无财产,判决因张X夫妻无财产而无法执行。二审重点追加有履行能力的张X儿子张X某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刘X的债权。

上诉争议焦点:张X某对刘X的货款承担给付责任。
1、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取决于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投资者即向刘X支付货款的人,支付货款的人包括张X某。
2、张X与张X某系父子关系,两人均陈述对外系用张X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即本案的实际经营者同为一个家庭成员,系实际经营者责任与家庭经营责任的重合。
围绕张X某承担责任的理由重新梳理证据,向法庭提交整个交易期间刘X与张X某的详细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以及张X某向刘X配偶李某转货款的流水,并对聊天谈话重点进行备注和突出展示,清晰地向法庭呈现张X某参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张X认可某经营部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根据买卖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某经营部,某经营部应当承担相应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第二,张X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因该经营部的注册资本仅6万元,而案涉欠款26万余元,且张X在庭审中表示其个人愿意承担相应给付责任,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张X承担给付货款责任,予以支持。
第三,杨X作为张X的妻子,在当事人无证据证明杨X不是张X家庭成员的情况下,致无证据区分张X系个人经营或者以家庭经营的情况下,杨X作为张X妻子,系张X家庭成员,应当承担给付案涉货款责任。
第四,张X儿子作为张X杨X已经成年并且结婚的儿子,虽张X儿子存在与原告进行联系并给付部分货款行为,但无法确认案涉买卖行为一定包括张X儿子签名为会计部分,也无证据认定张X儿子张X共同出资经营某经营部,故尚达不到认定张X儿子张X、杨X属于共同家庭并应当承担给付货款责任的证明目的,故原告请求张X儿子承担给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X儿子是否应承担本案货款的给付责任。根据行为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判断是否为家庭共同经营,应从是否用家庭共同财产共同投资经营、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张X儿子认可经营部主要是用个人账户在走账,并陈述向李某的转款“有一部分是套我的信用卡,有一部分是我爸转给我的,还有一部分是我爸的客户打给我的货款”,结合张X儿子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数次转货款的转账记录以及洽谈业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X儿子参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


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第二三项判决。
由被告张X、张X妻子杨X、张X儿子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 2022-05-30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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