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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基本信息:

  北京XX公司与有我在(北京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7757号

  2022年11月14日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乙X号X层XA。

  法定代表人:尹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鵕,北京XX律师。

  被告:有我在(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有我在(北京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办案经过:

  北京XX接受原告北京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与被告有我在(北京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本案的相关材料和法律规定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提交起诉状和证据目录。立案后当事人决定撤诉,向法院申请撤诉,准许撤诉后结案。

  案件结果:

  准许北京XX公司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文超

  法官助理王婵

  书记员张XX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 2022-11-14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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