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赣0704刑初222号
案情简介 2019年底,被告人叶X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身份信息)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收购7套银行卡并出售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上述7 套银行卡中有5个银行账户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计人民130XXXX7055.06元,已关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4 件。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叶X,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了解到的案情分别向公安机关提出不予提请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向检察院提出最轻量刑法律意见书,通过我多次努力的沟通及争取,检察官从最初的量刑建议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变更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在法院审判阶段我提出一、被告人叶X自愿认罪认罚。其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未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其二,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其三,其能够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刚才法庭调查中其也明确回复审判长,能够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二、被告人叶X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程序合法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已经向被告人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听取了被告人叶本人的意见;其次,本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为被告人叶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和辩护,并亲自见证了被告人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三、应当采纳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的量刑建议。第一,本案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叶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准确;第二,被告人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叶主动退赃,其家属已经代为退赃3000元,可以从宽处罚;第四,被告人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从宽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程序合法,当庭认罪态度极好,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望审判长对被告人叶从轻处罚,可以对被告人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望审判长采纳本辩护人对叶的量刑意见,以体现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政策。
案件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的辩护人提出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叶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
审判人员毛XX
裁判日期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