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22)云04民终1670号、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澄江XX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XX公司、曲靖XX公司、云南XX公司、李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2021)云04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原告:李XX 、被告:澄江XX公司 、被告第三人:云南XX公司、曲靖XX公司、云南XX公司、李X 、原告代理人:谢X、孔XX 、被告法定代表人:陈X
拿到一审判决书,和当事人针对法院支持和没支持的诉讼请求进行深度分析,通过被上诉人(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法庭调查涉及的其他问题、争议焦点、法庭辩论、适用法条和实际情况,结合得出提起二审的决定。
二审达成调节和解,一、由澄江XX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与李XX就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澄江XX35-B 栋的商品房签订《商品房购销/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手续,由李XX自行承担房屋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之后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商品房购销/买卖合同》履行。
二、由澄江XX公司在《商品房购销/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 10日内将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澄江XX 35-B栋的商品房按房屋现状交付给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