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110X民初2XX号
原告:傅XX,女,1XXX年X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XXX,身份证号码XX022X1XXX0X10X2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贝贝,江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XX,男,1XXX年X月2X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XXX,身份证号码XX2X221XXX0X2X2XXX。
原告傅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贝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X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X,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公司运营缺少资金分别于201X年10月X日、201X年10月2X日向原告借款 XX,000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双方约定按月归还部分本金,201X年10月-12月期间共归还本金2X,000元,自2020年1月至今一直都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还款,在2020年X月双方协商补充了一份借据,承诺每月归还本金X,000元,但至今未还款。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X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未能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2.转账电子回执X张及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1份,证明原告于201X年10月X日向江西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入X,000元,201X年10月X日向江西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入X0,000元,201X年10月2X日向江西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入X0,000元,共计转款XX,000元的事实;X.聊天记录X页及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由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X0,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于2020年X月1日开始计算,每月1号支付利息X00元,并分期归还。承诺于2020年12月X1日还清所有本息,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也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被告朱XX系江西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X0%,案涉借款虽转入账户为江西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但系被告朱XX以个人名义要求原告出借。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朱XX向原告傅XX借款X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X0,000 元及利息X,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X归还原告傅XX借款本金X0,000元,利息X,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0元,减半收取XXX元,由被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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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X
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