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2011 年 3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 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荣二西街道XX,公民身份号码 XXX。
法定代理人:刘XX,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8 年 9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 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简村荣二西XX,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XX,广东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 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XX及委托诉讼代 理人金辉,被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麦XX到庭参加了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属于原告的村 民股份分配款 36 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 2 -原告所在村集体因征收补偿,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原告作为村民 享有村民股份资格,并享有 43 万元的村民股份分配款,该分配 款由村集体在 2021 年 12 月 3 日统一发放至被告银行账户。现因 被告过错导致原告父母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且被告在共同生 活期间对待原告较差,并且有不良嗜好。在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 案件中,原告母亲代表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返还该款项,但是被告 予以拒绝,为了保障属于原告应有的财产安全,现要求被告将属 于原告部分的村民股份分配款返还给原告。 被告辩称,2021 年 12 月 3 日,原告及其母亲和被告的集体 分配款合计 129 万元,存到被告名下的XX银行账户。原告的母 亲于2021年12月4日从被告名下的XX银行账户取得55万元, 被告从分配款账户中另行存入 55 万元的定期。因此,原告的征 地分配款分别存放于父母名下账户,而无法区分各自占有的份额,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大部分分配款,不合理也不合法。征地分配款 发放后一年里有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且原告的母亲已向法院 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纠纷,案号为(2023)粤 0605 民初 7785 号, 本案应当待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查明事实后再作处理。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方没有异议或者能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 对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陈XX与刘XX于2010年7月28日结婚,婚后于2011年3月19日生育了儿子陈XX,于2016年12月4日生育儿子陈XX。2022年12月1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150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许刘XX、陈XX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陈XX、陈XX由刘XX抚养,陈XX每月各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儿子陈XX、陈耀 炜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略记);三、陈XX每月有权探视婚生儿 子陈XX、陈XX各四次,具体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陈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30000 元 予刘XX;五、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陈XX、刘XX、陈XX的征地款为每 人 43 万元,2021 年 12 月 4 日,陈XX向刘XX转账 50 万元, 另陈XX账户取现 5 万元交由刘XX。陈XX在庭审中陈述刘XX称该 5 万元用于还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陈XX、刘XX、陈XX的征地 款为每人 43 万元,陈XX已向刘XX转账 50 万元,该 50 万元 包含刘XX的征地款 43 万元、陈XX的征地款 7 万元。另外的 5 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不在本案中处理。故陈XX应向陈XX支 付征地款 36 万元(43 万元-7 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征地款 36 万元予 陈XX。 - 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 3350 元(陈XX已预 交),由陈XX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 付予陈XX,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