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X在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XX附近,偶遇与其有经济纠纷的孙X,遂对其阻拦。过程中,被告人王X将孙X摔倒在地,用脚踹对方上身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孙X的右侧第5、6、8肋骨骨折,腰1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孙X轻伤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向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我所律师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赔偿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不应支持,法院查阅后认为我所律师所提意见可供参考,认为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一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