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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XX、陈XX、岳XX、陈XX、陈XX诉被告张XX、陶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律师在接受被告张XX的委托后,认真分析案件法律关系,发现本案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来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根酬的合同,在承揽期间受到损害,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原告律师没有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导致败诉。

案件详情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24民初5230号

原告:岳XX,女,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 住XX,公民身份号码342225XXXXXX。

原告:陈XX,女,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342225XXXXXX。

原告:岳XX,女,汉族,1995年5月2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341324XXXXXX.

原告:陈XX,男,汉族,1996年11月19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342225XXXXXX。

原告:陈XX,女,汉族,1996年11月19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342225XXXXXX。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XXX.

委托代理人:陈凯,安徽XX律师。

被告:陶XX,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孙XX,安徽XX律师。

原告岳XX、陈XX、岳XX、陈XX、陈XX诉被告张XX、陶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XX、陈XX、岳XX、陈XX、陈XX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46554.69元,伙食补助费300元,

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死亡赔偿金860180元,丧葬费46930.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XXX.1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死者与被告系庄邻关系,在5月24日、25日,两被告找到原告为被告一其修缮房屋,后在5月26日原告在修缮的过程中从房屋上掉落导致脑部受伤住院,经泗洪县分金亭医院枪救未果在2023年6月4日去世,原告作为死者亲属,对于死者去世赔偿一事多次跟被告沟通,并且未垫付过一分医疗费。罔顾道德与法理,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酒县界牌张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陈XX的关系;2、医疗费集据、费用清单、死亡记录,证明原告为抢教陈XX支出医疗费45530.69元,住院期问费用为42554.69元,抢教时问为10天,死因系

颅脑损伤特重型,呼吸循环衰場;3,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证明陈XX死因是颅脑损伤:4、生活护理费发票一份,证明专人陪护产生护理费1200元:5、视频资料二份、陈XX还张XX的电话呼叫记录(来源于陈XX家中的监控视频),证明陶XX并非其代理人答辩的未参与雇佣关系中,陶XX是张XX的小孩,他们是共同雇佣陈XX来修缮房屋,商谈的都是提供劳务的事宜,双方并非所谓的承揽关系,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行为。被告张XX答辩:1、被告张XX全程没有参与陈X修缮房是享宜,被告年初已经外出打工,一直不在家,对于涉案房层被烧毁的事宜被告张XX不知情,且对于开始时被告张XX父母与陈XX确定以1万元的价格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涉案房屋修缮工资承揽给陈XX,整个过程被告张XX不知情,不应承担任何贵任。张XX母张XX、尹XX与陈XX构成的系承揽关系,承榄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张XX父母以1万元的价格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给陈XX承揽修缮涉案房屋,陈XX不仅自带施工工具,而且自行购买修缮房屋的材料,如瓦片、木板等,及带领自己工人进行施工,符合承揽关系形式要件。2、陈XX在施工过程中独立进行,被告张X及父母并没有对陈XX的工作进行指示或指挥,一方是否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3、陈XX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陈XX做为长期建房修房的包工头,应有一定的防线防范意识,其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跌落死亡,完全是意外,被告张XX及父母没有任何的过错,所以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金部责任。缘上,被告张XX不应承担贵任,请求依法歌回原告诉求。

被告张XX提供如下证据:一、陈X手机付款5100元给建村店购买瓦片的付款凭证一张,证明2023年5月25日陈X用手机付款给建材店购买修缮房屋所需瓦片,说明一点还有陈XX购买的2000元木板,木板店老板不提供。二、张XX付款给陈XX妻子岳XX材料款7100元转账凭证一张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页,证明2023年5月28日,张XX回来后去医院看蓝陈XX时,陈XX妻子XX通过陶XX 催要陈XX自行购买的材料款7100元。三、东阳市XX工作证明张、张XX工作的考勤表一张以及2023年5月27日从东阳赶回泗县扫码付给司机程威180元车费的转账凭证一张和张XX回泗县的途中经过南京泗桥东区超市花费5元支付一桶方便面的付款凭证一份,证明案发时张XX一直在外地干活,对案涉房屋修缮事宜没有参与。四、张XX和张XX公安机关询问笔录6页,证明1、陈XX修缮房屋时张XX全程没有参与。2、陈XX是以一万元的价格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修缮房屋事宜。五、视频一份,证明事发后包工头陈XX的工人于2023年5月30日将之前陈XX带来的所有的生产工具等材料全部用三轮车拉走.

经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辜实:被告张XX家庭所有的房屋屋顶需要修缮,张XX及其家人便找到陈XX为其修缮屋顶,陈XX随后购买了修缮屋顶需要的瓦片、木板等。2023年5月26日,陈XX与其召集几名工人一起共同去张XX家修缮屋项时从屋顶坠落。2023年5月26日,陈XX被送到泗县中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521.87元,后转入泗洪县分金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43844.01元,陈XX于2023年6月4日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显示死因为其他颅内损伤。2023年5月28日,在陈XX在住院期间张XX向原告岳XX支付了陈XX购买修缮屋项材料的7100元费用。原告以提供劳务受害为案由于2023年6月13日诉论来院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植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来光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根酬的合同。案经审理壶明,陈XX系应张XX及其家人要求为其房屋修缘屋顶,由张XX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张XX也在陈XX住院期问向陈XX套子支付了购买修缮屋项村料的费用,故陈XX与张XX之同形成承榄合同关系,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酱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率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摇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承揽人陈XX的工作内容包括为张XX房屋修缮屋顶,发生事故的房屋系一楼,现有证据不足于证明张XX在定做、指示或者选任中有过错,故张XX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另外陶XX并非本案承搅合同的缔约主体,故本院对岳XX、陈XX、岳XX、陈XX、陈XX主张XX、陶X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子支持。综上驳回原告岳XX、陈XX、岳XX、陈XX、陈XX对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岳XX、陈XX、岳XX、陈XX、陈XX对本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44元,由原告岳XX、陈XX、岳XX、陈XX、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妍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XX


  • 2023-08-21
  • 泗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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