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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皖0303民初3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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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伍X,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XX律师。
被告:蚌埠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516601M。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该公司员工。
原告伍X与被告蚌埠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伍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6877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为6251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XXXX0049),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本市××道××路××广场××栋××单元××层××号房屋,总价款687787元,双方约定被告逾期交房应承担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37787元,余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清。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前,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交付义务,应当按合同第九条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辩称,一、被告已经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向原告交付房屋的合同约定条件已经成就,因政府政策和不可抗力因素才导致无法向原告交付房屋。(一)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的合同条件已经成就。(二)案涉房屋交付逾期系因政府政策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被告无责任。被告已于2022年1月18日使得绿化通过验收。二、本案系因政府政策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向原告交付房屋的涉众性案件,未能交付房屋的业主多次向地方政府信访,已经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案件简单处理会直接影响到被告后期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招租运营,将对营商环境不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本市百乐门文XX第5栋1单元28层01282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687787元。后原告贷款支付了房款。双方所签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合同继续履行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支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今被告尚未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未举证证实诉争房屋至今已竣工验收备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被告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当以房屋的总价款687787元为基数,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日第二天即2020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伍X与被告蚌埠XX公司继续履行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蚌埠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伍X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2517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被告蚌埠XX公司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6877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81.5元,由被告蚌埠XX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施 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XX
书 记 员  冯XX


  • 2022-08-15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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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好律师,执业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2013年至今从事律师职业。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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