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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
  • (2023)湘1224民初2789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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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的范围并不当然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医疗用药是医院的行为,治疗过程中,对于医疗机构针对病情及发展情况依据医学知识和科学方法采取的治疗方式、标准和用药范围均无法预见和控制。

案件详情

交通事故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赔不赔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的医疗费是法定赔偿项目,但是赔偿义务主体(保险公司)会以医疗费中存在“非医保”用药进行抗辩,不予赔付。那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医疗费“费医保”用药部分是否应该扣除?下面就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2022年9月,向某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溆浦县XX附近路段,车辆撞到公路右侧堆放的沙堆后失控倒地,向某正在从地上起身爬起来时被行驶在其后方的舒X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并碾压受伤。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溆公交认字10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应承担第一阶段事故的主要责任,梁X承担第一阶段事故的次要责任。舒X承担第二阶段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梁X在事故第二阶段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向某受伤后送溆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3天,出院后于2023年4月经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己构成三处十级伤残。之后向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舒X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赔偿款380000元。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向某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中含有自理自费(20%非医保)用药费用共37000余元,并提交了非医保用药鉴定申请,认为该非医保用药费用应予扣除,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法院认为,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问题,医疗用药系医院的行为,治疗过程中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对于医疗机构针对病情采取的治疗方式和用药范围均无法预见和控制,伤者和侵权人均不能决定用药的范围,医保范围用药的限制条款,明显降低了保险人的风险、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未就向某用药的非必要性或合理性进行举证,因此不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

律师寄语:

在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案件中,保险公司常常会主张非医保用药费用不赔。根据本律师查阅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关于非医保用药费用,法院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就以本律师代理的交通事故案例为例,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用。个别法院依据保险合同中“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条款部分免除或者减少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一般按照医疗费的10%-20%认定,在性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时对该条款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 2023-11-21
  • 溆浦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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