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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赔偿
  • (2022)鲁13刑终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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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X与被害人刘X案发前均租住于临沂市罗庄区李X家中。2021年6月,被害人刘X酒后回到租处,因未带钥匙,被告人孙X为其开门,刘X误认为孙X插着门不让其进入,便辱骂孙X并拿马扎欲砸孙X孙X躲开后用拳头打了刘X一拳,房东李X赵X上前将二人拉开。刘X继续辱骂孙X,并拿水果刀欲捅孙X,被李X赵X制止后带回自己房间。孙X刘X拿刀,便回房间拨打110报警,后在院内等待公安机关出警。房东李X赵X刘X房间内劝导刘X,后刘X提出上厕所,在院内见到孙X,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刘X用拳头打了孙X一拳,致使孙X脸部流血,二人厮打在一起,刘X摔倒在地,孙X坐在刘X身上对其脸部实施了殴打,后刘X因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公安局所出鉴定报告,认定刘X额面部,胸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和皮肤出血,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颅内出血严重,具有外轻内重的特点,符合摔跌形成。鉴定意见为刘X系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孙X赔偿各项损失9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孙X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孙X不服一审判决,找到我所律师委托代理此案件的上诉程序,经过我所律师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沟通,搜集到了关于事发经过的情况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经查,被害人刘X酒后因琐事对孙X产生误会,对孙X实施辱骂并欲用马扎及水果刀对孙X实施伤害,孙X报警后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争执过程中刘X头部着地,孙X刘X实施了殴打,导致刘X重型颅脑损伤后死亡。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X有谩骂及欲伤害孙X的行为,但均被他人制止且暴力程度相对较轻,对孙X造成的不法侵害、强度及危害程度尚未达到采取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律师的辩护意见中指出,刘X酒后无故对孙X实施滋扰,对于本案的发生及冲突升级具有重大过错,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可予以考虑,被告人孙X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综合现有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刘X亲属的经济损失为46908.7元,因被害人刘X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责任的划分,上述损失应由孙X按照60%的赔偿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145.22元。刘X家属所诉超出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2022-10-14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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