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X在临沂市兰山区某社区门前,进行疫情防控时与进入社区的魏X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撕扯,被不起诉人刘X用喊话喇叭殴打魏X头部,致魏X头部创口。经鉴定,魏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刘X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为刘X说明责任关系,给予专业法律意见后,刘X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希望律师可以从中协调,并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歉意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相关事项,经过律师的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