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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事务
  • (2022)川0793民初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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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绵阳某居民小组,



被告:绵阳市某家具厂



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理场地,腾退并返还原告案涉土
地;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土地期间的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被告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承租土地作为生产场地,约定租金租期。2016年,双方续签租赁协议,租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不变。2021年7月25日,原告告知被告到期后我组将不再与你等续签租赁协议……请于协议到期日前做好退场搬离工作,我组将于协议到期日后全面收回并接管此地块。2021年12月31日案涉土地合同租期届满后,被告未腾退并占用至今,也未支付占用土地期间的费用。2022年,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催告其腾退土地并支付占用土地期间的费用,被告未回应。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截至起诉之日,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了《场地租用协议》,案涉土地已约定了续租,2022年土地租赁费用也已向原告给付,故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清理场地、腾退并返还土地及支付租赁费;但因被告违约,原告为此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由被告向原告给付律师费;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自本调解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或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张X


本案涉及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判断、租金及占有费用的支付等


涉及民法典733条、721条、584条等规定



  • 2022-06-07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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