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2023)鄂0984刑初149号
刑事辩护
邓普云律师 当前活跃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5.2万+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律师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律师既不代表邪恶,也不能代表正义,律师的作用只是通过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来实现司法公正,并从而体现正义。它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环节中的一个部分,但这个部分却不可缺少。”

案件详情


被告人雷XX,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副食店老板,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2023年1月18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普云,湖北XX律师。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川检未刑诉[202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X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3年5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X及其辩护人邓普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雷XX在本市沉湖镇xx村自己开设的xx副食店内,对前来副食店购物的被害人刘XX,采取用手隔着裤子摸阴部、将手伸进裤子里摸小腹的方式,猥亵被害人刘XX(案发时9周岁)。
被告人雷XX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雷XX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XX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XX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雷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雷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既往无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XX的陈述及户籍信息,被告人雷XX的基本信息、到案供述,到案经过,证人刘XX、李X的证言,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门诊病历,汉川市×福星派出所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X对9周岁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雷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倪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潘XX
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2023-06-02
  • 被告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邓普云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邓普云律师
5.0分服务:5.2万+人执业:7年
邓普云律师
14201201****2827 执业认证
  •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公司经营 婚姻家庭
  • 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群光广场百脑汇写字楼2701—2705
邓普云律师从业 11年执业 6年,尊而光律师事务所首席管理合伙人;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部主任;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刑事合...
  • 180 8611 5402
  • 1587164943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