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4民初557号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广场钻石国际A座1810-1816室。
法定代表人:梁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68号金丰二期7-1-901。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艳昆、胡XX,河北XX律师。
原告江苏XX公司与邯郸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市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文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