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0)内0523民初5061号
建设工程纠纷
杨阳律师 在线
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人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在双方对各自施工范围及工程量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并全程跟踪现场勘验,现场固定各自的施工范围及工程量,并在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后,对鉴定意见中的各项内容及工程造价进行了梳理,对各项不应给付被告的费用进行了剥离,并对此向法院出具代理词,幸审理法院基本采纳代理词中所有观点,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

案件详情

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开鲁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本人代理本案。

2019年委托人中标某单位厂房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安装施工项目,后委托人将上述工程中设备、管道安装部分分包给被告施工,分包方式为大清包。本案中委托人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并代替被告向工人支付了工资,扣除被告已完成部分经核算实际超付了七十多万元。由于双方没有签署分包合同,也没有进行结算,就双方各自完成部分产生争议,故该案立案之后代理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就被告已完成部分及其撤出后委托人完成的部分各自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后,法院进行了二次开庭,庭审中双方就各自完成部分及争议部分进行了举证和辩论,代理人对其中产生争议的工程量进行剥离,并就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进行了充分说明。后法院采纳我方代理词中的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委托人超付部分的工程款七十万余元。

简述一审法院判决部分内容: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某单位厂房设备、管道、仪器仪表安装施工工程的承建企业,其将施工项目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该转包合同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作为违法分包方应向实际施工人即被告给付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中,根据被告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确定应得工程款为一百五十万余元,原告已给付二百二十余万元,超出的七十万余元,被告应予返还。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超额给付的工程款七十万余元。

一审审判法官李清雪、法官助理孙XX、书记员吴X。


  • 2022-07-14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杨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阳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杨阳律师
11301201****3044 执业认证
  • 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婚姻家庭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 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7号橡六商务大厦4层
现就职于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律师,主要方向包括:建设工程、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房产纠纷,曾...
  • 152 2719 7609
  • 1522719760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