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冀0X刑初1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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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女,1XXX年3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XX11XXX03311X01,汉族,初中文化,营口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住营口市鲅鱼圈区XXX。2022年X月1X日投案,同年X月1X日被临时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同年X月2X日解回。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X月2X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X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X月2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X月X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指定辩护人薛源,河北XX律师。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承检刑诉[2023]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诈骗、李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X月X日至X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23年X月2X日至2X日、10月1X日至20日、202X年1月X日至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布XX、检察员刘X、检察官助理郝X、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指定辩护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系营口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投意被告人李X、王XX等人通过电话冒充医生、名医传人、健康老师等身份,虚构事实、夸大产品作用,高价销售给老年人实施诈骗。被告人董X负责发工资、下发客户信息数据、收发货物。被告人刘X、李XX和王XX系公司三个销售中心组长,根据李X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管理各组员工的日常工作,并根据员工业绩提成。被告人刘XX、黄XX负责物流跟单,被告人姜X负责人事招聘,被告人张X负责前台服务,被告人刘XX负责电脑维修。该公司事实上已形成以李X为首,董X、刘X、李XX、王XX为骨干,……刘XX、……为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经审计,李X等人诈骗集团共诈骗人民币XXX2XX32.X0元。被告人李XX系李X之弟,案发后转移车辆企图帮助李X隐瞒犯罪所得。该诈骗集团专门针对老年群体进行诈骗,根据现有受害人材料,受害人均为XX岁以上老人,其中X0岁以上的老人高达XX%,X0岁以上的老人达3X%,受害人数众多,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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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1.刘XX自愿认罪认罚。2.系从犯,初犯、偶犯。3.自愿退赃退赔,有自首情节,希望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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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XX、张X、刘XX、阚XX……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刘XX、……有自首情节;……刘XX、……在检察机关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决定对上述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刘XX、……适用缓刑。经委托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各机关均同意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考虑其能配合公安机关将过户的车辆追回并缴纳罚金,且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本案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关于涉案财产,经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侦查机关已查封扣押的财产均为涉案财物,依法应予追缴按比例返还被害人。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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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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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上缴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返还被害人(按审计名单计算);继续追缴被告人王XX人民币X万元,被告人李X人民币X万元;不足部分对被告人李X继续追缴。(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丛XX
审判员李XX
审判连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揣XX
法官助理赵XX
书记员张XX
书记员肖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