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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检察院量刑6个月成功辩护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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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0114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XX,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欣益,天津XX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诉(202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 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陈欣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1日,被告人张X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注册企业柘城县XX工作室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支付结算。经查,该银行账户流入包括刘X、杜XX、曹XX、孙XX等人被骗资金147980元在内,共计异常流水金额XXX元。被告人张XX非法获利共计10000元。

另查明,1.2023年3月30日,被告人张XX被河南省柘城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XX已缴纳违法所得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张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陈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张XX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刘X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十张、刘X被诈骗案情况说明、外地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孙XX被诈骗案卷资料、杜XX被诈骗案卷宗资料、曹XX被诈骗案卷宗资料、张XX银行卡涉案情况说明、证据来源情况说明、张XX银行卡主体及以银行卡明细一宗、办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和被告人张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立。关于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X系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构成坦白,且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XX

2023年5月11日

书记员 李XX


  • 2023-05-1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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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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