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XX电动自行车载着被害人叶某某沿徐汇区某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由于其横穿道路,与正在之心的半挂牵引车在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张XX负事故主要责任,半挂牵引车负起事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XX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害人的家属向被不起诉人张XX出具谅解书。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接案后,积极联系被害人,阅卷,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并争取到自首情节。
办案结果:
徐汇区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张XX本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遂决定对张XX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