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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过梁雷律师的与对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获得谅解书,在公安侦查阶段为成功半年里取保候审,在检察院阶段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意见,参加听证会,最终为齐XX争取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齐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简要情况:

齐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过梁雷律师的与对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获得谅解书,在公安侦查阶段为成功半年里取保候审,在检察院阶段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意见,参加听证会,最终为齐XX争取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案件程序节点:

齐XX,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陕西省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XX,现住北京市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决定,于2021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7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事情经过:

检察院查明,2021年9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齐XX在北京市XX,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杨XX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齐XX殴打杨XX身体,造成杨XX左侧第7、8、9肋骨骨折等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杨XX咬伤齐XX致其左拇指皮肤破损等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杨XX及齐XX均报警,后齐XX于2021年11月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齐XX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梁雷律师分析案件重点:

梁雷律师接到案件后,因被害人经鉴定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但齐XX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齐XX主动报警,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齐XX到案后,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齐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低,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对其本人予以教育、挽救。最终,在梁雷律师与检察院的多次沟通下,检察院决定对齐XX不起诉。


  • 2021-12-04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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