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 1303 民初 4387 号
原告:龙X,男,1xx年x月xx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xx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9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练虎,四川XX律师。
被告: 郑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3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xx区xx街道x街x号x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X与被告郑X、左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 年 8月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虎,被告郑X、左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 270,000 元,并以 27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4 倍计算支付自 2023 年 1月 1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2 年 10 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 原告将其持有的南充XX公司、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 20%、15%股权份额转让给两被告,转让价款为 450.000 元。2022 年 11 月 15 日,两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龙X将持有上述两家公司股权转让给两被告,截止2022 年 11 月15日已支付龙X股价 180.000 元,因本人资金周转困难,尚欠龙X股权金额 270,000 元,本人承诺该款最迟 2022年 12 月21日前无条件偿还给龙X,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在欠条出具后,未向原告足额支付股权价款,也拒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X、左XX在庭审中辩称,第一、被告郑X并非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只有左XX,郑X不承担付款责任:第二、协议签订后公司申请变更股权登记,但原告不予配合,导致股权被告登记至今未办理: 第三、欠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我方愿意按照 LPR 支付利息;第四、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被告方希望能够分期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2022 年 12 月15日, 原、被告双方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股权的转让约定: 1、甲方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南充XX公司、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的股东会。并自愿将甲方持有该公可的xx 20%、某某15%股权自愿转让给乙方,甲方确认与本公司无任何经济及财务纠纷(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2、各方同意上述股权的转让。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 1、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2、签订本协议后,股份受让方乙方在协议签订的 1 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股份资金支付至甲方资金账户。甲方收到该笔资金后,在 7 个工作日之内结算完毕,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享受该公司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和亏损、盈利分红(包括合并前和退股后的)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4、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损害各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双方关于公司运营的相关保密约定5、甲方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6、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第三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确认后生效。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3、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4、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龙X签名,乙方左XX、郑X签名。
二、2022 年 10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后,被告左XX、郑X于 2022 年 11 月15 日给原告龙X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郑X,身份证号码:511323xxxxxxxxxxxx。本人:左XX,身份证号码:513021xxxxxxxxxxxx。上述两者与龙X身份证号码513029xxxxxxxxxxxx,于 2022 年 10 月2日与南充某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充XX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共计股权转让作价 450,000 元,龙X将持有上述两家公司股权转让给左XX,截止 2022 年 11月 15 日已支付龙X股价180,000 元,大写: 壹拾捌万元整,因本人资金周转困难,尚欠龙X股价 270,000 元人民币。本人承诺该欠款最迟于 2022 年 12月 31 日前无条件偿还给龙X指定以下账户: 开户行: 中国XX,银行账号62284xxxxxxxxxxxx,如若超过上述约定期限,将付龙X每日违约金 500 元。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所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特出此据以滋证明。欠款人: 郑X签名,欠款人:左XX签名”。
三、在庭审中另查明: 原、被告双方曾于 2022 年 10月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由于协议内容不完善,双方又于 2022年 12 月 15 日重新签订了《股东退股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对龙X的股权转让价款 450.000 元无异议,对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80,000 元及下欠股权转让价款 270,000 元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的是《股权退股协议书》,但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股权退股协议书》实际是《股权转让协议》,其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股权退股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也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龙X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享有收取股权转让价款的权利,被告受让了原告转让的股权,也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虽然与 2022 年 10 月 2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依据该合同出具欠条,但之后双方认为该合同有问题,又于2022 年 12 月15 日重新签订了《股权退股协议书》,达成了新的协议,欠条上虽然载明了违约责任,但形成时间在前,而《股权退股协议书》形成时间在后,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应视为对原欠条违约责任的变更,被告迟延付款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此,对被告迟延给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责任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1 年期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 LPR 的 4倍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 2022 年 10 月2日的《股权转让合同》,但从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内容可以推定被告郑X、左XX在合同的受让方签名;股权转让款的欠条上的欠款人处也有郑X的签名;同时,在 2022 年 12 月 15 日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的《股权退股协议书》的股权受让方的乙方处也有被告郑X的签名,股权受让的相对人系郑X、左XX,郑X也应负有给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对被告郑X抗辩不应给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郑X、左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X股权转让价款 270000 元,并从2023 年1月1日起以2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1 年期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龙X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675 元,保全费 1,920 元,共计 4,595 元由被告郑X、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李XX
2023年8月31日
法官助理:汪XX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