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0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账户汇入50万元,并约定2017年10月30日前返还。后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该5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和利息1840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