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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京 0114 民初 xxx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鹏,深圳XX律师。

被告:北京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2211.6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 1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221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 17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暂计至人民币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向原告采购货品。期间,原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然而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现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02211.6元。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清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约定并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北京xxx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两个工作日内,北京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8万元;

二、如果北京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期间支付款项,双方就签署的《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再无其他争议,且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xxx元由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果北京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北京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502211.6元、逾期付款赔偿金(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及案件受理费 xxx元、保全费xxx元,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X

  • 2024-04-08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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