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市崇礼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709民初613号
原告:黄XX,男,1990年8月20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XX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张**市崇礼区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杨XX,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XX。
被告:王XX,男,1988年4月25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XX。
被告:王XX,男,1974年4月22 日出生,汉族,住江**泰州市姜*区健康XX。
被告:河北XX**公*,住所地保定市荣**南张*李*村朝阳XX三条14号。
法*代表人:钱XX,系**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系**公**工。
被告:XX**公*,住所地北京市XX石***开发区永安XX。
法*代表人:张XX,系**公**行董*兼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北京XX实习*师。
原告黄XX与被告杨XX、王XX、王XX、河北XX**公*(以下简*XXXX**公*)、XX**公*(以下简*XX**公*)劳*合同纠 纷 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 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被告杨XX、被告王XX、被告王XX、被告XXXX**公**委 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XX**公**托诉讼代理人熊*
莲、陆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黄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决被告杨XX、王XX拖欠原告的劳*费34386元,被告XX**公*、王XX、XXXX**公**上述欠款承担连*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
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21年7月,被告杨XX、王XX雇佣原告在被告XX**公**揽的被告XXXX**公**礼
翠云XX国*旅游*假区项*翠云XX奥雪小镇雪场滑*滑*二期 18#、25#(志愿者宿*)简*工程*地从*防水**,工程* 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经*算,被告欠原告劳*费34386 元,并于2022年1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款字据一份。经*告多次催无果,现向*民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决。杨XX未予答辩。
王XX辩称,工程**是XX**公**包*,XXXX**公** XX**公**订的承包*同,XXXX**公**XX**公**订的 承包*同,XX**公**权*XX处理案涉工程***宜。承包 合同XX答辩人为项*经*,与XX**公**关。答辩人与杨XX 是合伙关*,只负责出资、现场协调等保障工作,因此不承担 责任。XX水**公***XX**公*108万,杨XX收到56万,实际用到工程*的钱*是20多万*。
王XX辩称,答辩人系XXXX**公**员工,不应*担责任。
XXXX**公**称,首先原告应*接向*XX、王XX追讨 欠款。本工程*发包*为张**XX**公*(以下 简*XX水**公*),总包**为河北XX**公*(以下简*XX**公*),分包**为XXXX**公*,分包* 位为XX**公*,实际施*人为杨XX、王XX。实际施* 人在2021年10月23日因无法*常**,XX**公**XX春伟公 司*达了解*合同通*,XXXX**公**XX**公**达了解 除合同通*,最终*有*常**结束,XX**公**行安*队伍 施*,施*没有*束,处于*成*状态,工程*经*收。答辩 人已按合同约定足额甚至超额支*了工资款,不存在拖欠工程 款。根据答辩人与XX**公**合同约定:工程*付款为30万*,答辩人已支*了31 万*,工程*度款答辩人应*留12%,但答辩人全*足额进行了支*,所以不承担责任。2022年 10月份时,在崇礼劳*大队XX**公***XX水**公**答辩人协 调对接,XX水**公**步*计*果为60万**的施*工程*,实 际施*人所得工程*约在50万**,答辩人已向XX**公* 的杨XX班*支*了63万*元,附工程*金*来和**给杨* 龙*凭证。其次,应*由施*总承包**先行清偿,再进行追 偿。最后***公**向*际施*人员超额支*劳*工资款,因此不承担连*责任。
XX**公**称,不同意原告全*诉讼请求。首先,XX**公**非本案劳*合同的相*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案涉工程XX**公**未实际参与,不是案涉工程**方*,,与原告无雇佣关*。最后,杨XX、王XX二人非我**公* 员工,无我**公**权,其行为无法*表**公*,我**公**承担给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 行了证据交换 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 事实如下:黄XX在崇礼翠云XX国*旅游*假区项*翠云XX奥 雪小镇雪场滑*滑*区二期18#、 25#楼(志愿者宿*)简*工 程(以下简*翠云XX工程)工地从*防水*作。2022年1月24 日,黄XX书写《欠条》, 《欠条》载明: “ 欠 款 人 ( 甲
方):王XX,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施*方(乙方):黄XX,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施*项*名称崇礼翠云XX奥雪小镇 18#25#楼,于2021年8月7日已完成、验收合格,至今欠乙方 34386元”,王XX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2022年6月黄XX 到张**市崇礼区劳*监察大队反映在翠云XX工程*XX**公* 干*,被分包*板杨XX拖欠工资34386元,2022年7月杨* 龙**XX到崇礼区信访局现场调解*,杨XX将黄XX的欠 条原件撕毁,本案黄XX提交的《欠条》复印*为在崇礼区劳动监察大队留存的复印*。
另查*,XX**公**翠云XX工程*承包*,XXXX**公** 分包**,杨XX与王XX系合伙关*。庭审时,XXXX**公* 自认将分包*程**转包*杨XX挂靠的XX**公**签订 合同编号为“GF-2017-0201” 的《崇礼翠云XX国*旅游*假区 项*翠云XX奥雪小镇雪场滑*滑*区二期18#、25#楼(志愿者 宿*)简*工程**合同》和《崇礼翠云XX奥雪小镇滑*滑* 二期方*调整后*装修样板间工程*同》(签订日期2021年8 月11日),案涉工程*际施*班*是杨XX和*XX。经XX**公***公**定,本院依法*托法*法*科学技术鉴定 研究所对带有“XX**公*”印**《禹 王(北京)科技工程**有*公**权*托书》(以下简*《授权 委托书》)、合同编号为“GF-2017-0201” 的《崇礼翠云XX国 际旅游*假区项*翠云XX奥雪小镇雪场滑*滑*区二期18#、25#楼(志愿者宿*)简*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为“2021年8月11 日”的《崇礼翠云XX奥雪小 镇滑*滑*二期方*调整后*装修样板间工程*同》鉴定,鉴 定结论为“检材1-3XX的XX**公*** 与样本XX禹*(北京 ) 科 技工程**有*公****是 同一枚印*盖*”。
本院认为,黄XX在翠云XX工程*供劳*,翠云XX工程* 际施*人为杨XX和*王XX,黄XX与杨XX、王XX形成 事实上的劳*关*。经*XX签署的《欠条》证明*付黄XX 劳*工资34386 元。王XX与杨XX系合作关*,但未签订书 面协议对两人合作内容*以明*,因本案《欠条》由王XX在
欠款人处单**字,在两人合作内容*明*的情况*,王XX单**字确认《欠条》的行为,可认定王XX对该34386元* 务欠款自愿单**担给付义务,故王XX应**XX支*劳*工资 34386 元。
关**告主张*XX**公*、王XX、XXXX**公**上述劳*欠款承担连*给付责任*诉讼请求,XXXX**公**认承 包XX**公**包*翠云XX工程*,全*转包*杨XX挂靠的XX**公*,实际施*人是杨XX与王XX。因法*禁止转 包,且经XX**公***公**定,XXXX**公**禹**技 **公**订的《崇礼翠云XX国*旅游*假区项*翠云XX奥雪小镇 雪场滑*滑*区二期18#、25#楼(志愿者宿*)简*工程**
合同》和《崇礼翠云XX奥雪小镇滑*滑*二期方*调整后*装修样板间工程*同》XX加盖*XX**公****伪造,故XX**公**未承包*涉工程,该工程*际由XXXX**公**接 转包*了个人杨XX与王XX。依照《保障农*工工资支*条 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将工作任*发包*个人 或者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单*,导致拖欠所招用农*工工资 的,依照有***规定执行”和《XX华*民共和***法》第 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定招用劳*者,给 劳*者造成*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者承担连*赔 偿责任”,XXXX**公**为具有*人权***和*为能*的用 人单*,将工作任*发包*个人,导致所招用的农*工工资被 拖欠,应*杨XX承担连*清偿责任。XXXX**公**称经*设 单*初步*计,实际施*人所得工程*约在50万**,其已向 XX**公**杨XX班*支*了63万*元,因在工程*设领 域,施*总承包*业(包*直接承包*设单*发包*程*专业 承包*业)对所承包*程**的农*工工资支*负总责,分包 企业(包*承包**总承包*业发包*程*专业企业)对所招 用农*工的工资支*负直接责任,不能*应*工程*的经*风 险转嫁给农*工,故对XXXX**公**答辩意见本庭不予采纳, XXXX**公**王XX欠付黄XX的34386 元**工资承担连* 清偿责任。王XX系XXXX**公**员工,其所为职务行为的法 律效果归***公*,对外不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王XX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依据,本院不予支*。XX**公**承包*云XX工程,虽然 《授权*托书 》XX 加盖XX**公***代表人张XX的印*,但XX**公**予认 可,在《授权*托书》XX加盖*XX**公****伪造的情 况*,无论张XX印**否为真,均表明*授权*获得禹** 技**公**可,XX**公**授权*XX作为**公**理人负责 处理翠云XX工程*意思表示, 故原告 与其他被告未能*供证据 证明*XX与XX**公**在挂靠或代理关*,应*担举证 不能*不利**,原告主张XX**公**担连*责任*诉讼
请求缺乏事实与法*依据,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XX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 条、第七百九十一条、 《XX华*民共和***法》第九十四
条、 《XX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障农*工工资支*条例》第十九条、 《最高*民法 院关**用
一、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黄XX支*欠付的劳*工 资 34386 元;
二、被告河北XX**公**上述欠款承担连*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付义务,应*依照《XX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王XX、河北XXXX春伟工程科技**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张**市XX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省张**市XX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刘XX
书记员:张*兴
2023年12月3日
附相***:
《XX华*民共和**法*》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易**履行通*、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XX, 应*避免浪费*源、污染环境和*坏生态。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可以与总承包*订立建设工程*同,也可 以分别*勘察人、设计*、施*人订立勘察、设计、施*承包*同。发 包*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完成*建设工程****干*分发包*数个承包*。
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经*包*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工作成*与总承包 人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向*包*承担连*责任。承包*不得将 其承包*全*建设工程*包*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全*建设工程**以后*分包*名义分别*包*第三人。
禁止承包*将工程*包*不具备相**质条件的单*。禁止分包*位将其承包*工程*分包。建设工程*体结构的施*必须*承包*自行完成。
《XX华*民共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违反本法*定招用劳*者,给劳*者造成*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者承担连*赔偿责任。
《XX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应*调查*集。
人民法*应*按照法*程*,全*地、客观地审查*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XX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保障农*工工资支*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将工作任*发包*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资
格的单*,导致拖欠所招用农*工工资的,依照有***规定执行。
用人单*允许*人、不具备合法**资格或者未取得相**质的单 位以用人单*的名义对外经*,导致拖欠所招用农*工工资的,由用人单*清偿,并可以依法*行追偿。
《最高*民法*关**用
第一条 民法*施*后*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
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法**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
民法*施*前的法*事实持续至民法*施*后,该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
《最高*民法*关**用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