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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工伤
  • (2024)京02民终3675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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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亡家属争取最大权益的工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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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8日15时左右,高X因脑溢血晕倒在公司会议室,在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高X于当日19:53分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给高X缴纳社保,因工死亡待遇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只能由用人单位,即高X所在公司承担。

高X的配偶和弟弟一起到公司协商工亡赔偿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高X的配偶叶X、儿子高小某、弟弟高X1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100余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公司向高X的配偶叶X、儿子高小某、弟弟高X1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公司向高X的配偶叶X、儿子高小某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受偿人没有高X1。

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疑问】

法院判决中没有弟弟高X1,仅要求公司向高X的配偶叶X、儿子高小某支付工亡赔偿,是否高X1无权主张工亡赔偿?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涉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近亲属范围的顺位可参照法定继承顺位考虑。

本案中,高X的配偶叶X、弟弟高X1均有工作,儿子高小某已满18周岁,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因此公司不需要向高X的上述近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于工亡赔偿中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部分,近亲属范围需参照法定继承顺位考虑,而《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于《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顺位为:(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中继承的规定,死亡职工高X的配偶叶X和儿子高小某是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弟弟高X1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自然就无权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24-03-27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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