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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3)冀0183刑初26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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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辩护,减少了刑期。

案件详情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X23)冀0XX3刑初2X2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X,男,XXX3年3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3XXX3XXX3X3XX003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晋州市XXX。2XXX年X2月2X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2X22年X月X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2X23年2月XX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X23年3月XX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安X、田XX,河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XXXXXXXXXXXXX3XX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XXX,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XXX。2X23年2月XX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X23年2月XX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X23年3月XX日被刑事拘留,2X23年3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晋州市XXX。2X23年2月2X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X23年3月XX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XX,男,XXXX年X月2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3X22XXXX0X2XX0X2,汉族,群众,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XX县XXX,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X。2X23年X月XX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X23年X月2X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冉XX、陆X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郑X,男,XXXX年X月2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3XXX3XXXX0X2X003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XXX,现住址:河北省晋州市XXX。2X22年X月2X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X22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2X23年2月XX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X23年3月XX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郑X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薄XX、唐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郑XX、赵X诈骗罪X案,于2X23年X月2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及其辩护人安X、田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王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雷X、被告人贾XX及其辩护人鲁XX、被告人谭XX及其辩护人张XX、高X、被告人时XX及其辩护人张XX、王XX、被告人苏X及其辩护人张X、被告人冯XX及其辩护人冉XX、陆XX、被告人郑X及其辩护人刘XX、龚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刘XX、高XX、被告人薄XX及其辩护人李X、张X、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谷XX、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X、2X22年X月,在上线“XX”、“XX”的指挥下,被告人刘XX先后联系被告人苏XX、被告人时XX,苏XX联系被告人李XX、被告人苏X。刘XX、苏XX带领时XX、李XX、苏X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使用大量陌生人的银行卡和手机帮助实施网络犯罪的人刷卡转账。经查证属实:犯罪嫌疑人吴X(已被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的银行卡转移涉诈资金X0余万元,吴X共计获利X000元。其中被告人薄XX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在2X22年XX月至2X23年2月初,被告人苏XX、李XX、贾XX、苏X在石家庄市多个小区公寓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期间收购使用了大量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跑分洗钱用于转移涉诈资金时,将自己名下的XX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X232XXXXXXX002XXXXX交给其上线刷流水洗钱,流水金额达XXX.X万元。

X、2X22年XX月份的时候,被告人冯XX将自己名下的X张银行卡(分别是中国XX银行卡X2XX00XX3X0X3XX3XXX、四川农村信用社卡X2XXXXXXXXXXXXX3XXX、中国XX卡X2XXXX3XX000X2XXXX0)出租帮助他人进行转移支付涉诈资金,其中:(X)中国XX卡于2X23年X月X日收到被诈骗的被害人左XX3X万元和3X万元两笔转账,在上家欲将该X0 万元转账需要人脸识别才能转出时,冯XX登录了中国XX的网银进行了人脸识别,上家将该X0万元被诈骗资金分X笔转入其他人银行卡中:X笔2X万元、X笔XX万元共计3X万元转入赵XX银行卡;X笔XX万元转入赵XX的银行卡;两笔XX万元共计2X万元转入卢XX的银行卡。(2)中国XX银行卡流水:XX0.X万元。(3)四川农村信用合作社卡流水:3X万元。其中冯XX在上线的指使下前往多家银行网点取现,将赃款取出交给上线,冯XX用中国XX银行在银行柜台取款XXX00元,ATM机取款 2郑XX、张XX赔偿被害人张XXXX000元,张XX为郑X、郑XX、赵X、郑XX、张XX出具谅解书。

X.被告人唐X为了谋取不法利益,2X22年X2月份左右,通过多个上线的指导下,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机卡在手机APP上注册虚假的承德XX公司,后前往承德XX办理X个对公账户(用户名:承德XX公司,卡号X0XXXX2X000XX)交给上线用于刷流水,造成被害人黄XX被骗3XX.X万元(案件名称:黄X被诈骗案),该银行卡流水共计3XX.X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苏XX、刘XX、李XX、贾XX、谭XX、时XX、苏X、冯XX、赵X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郑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薄XX、唐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郑XX、赵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XX辩解其参与了黄金买卖和东莞跑分,其他的没有参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苏X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有异议,其仅在“支付结算环节”提供帮助,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苏XX定罪量刑。东莞跑分中苏XX为从犯,参与时间较短,指控的卡主张XX的涉案款项与苏XX无关;黄金跑分中苏XX为从犯,应按照XXXXX0元认定犯罪数额;石家庄跑分苏XX未实际参与,也并不明知资金性质为赃款;苏XX晋州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请在量刑方面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

X、2X22年X月,在上线“XX”、“XX”的指挥下,被告人刘XX先后联系被告人苏XX、时XX,苏XX又先后联系被告人李XX、苏X。时XX、李XX、苏XX、苏X先后来到东莞市,刘XX、苏XX带领时XX、李XX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使用吴X等数名陌生人的银行卡和手机帮助实施网络犯罪的人刷卡转账。吴X(已被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的银行卡转移涉诈资金X0余万元,获利X000元。现已查证属实:转移黄XX被骗款XX000元,李X被骗款22X000元。被告人刘XX供述其获利XX万元。苏XX供述其获利XX元左右。李XX供述其获利X千元左右。时XX供述其获利X千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X、证人陈X的证言:2X2X年X月中下旬的时候,在河北省晋州市帮助苏XX、刘XX使用手机华为钱包app绑定陌生人的银行卡,大约干了XX天左右,绑了X百张左右陌生人的银行卡。苏XX拿过来X个笔记本电脑和X几部手机,接着我看见苏XX在笔记本电脑上操作X个软件,我和刘XX在X旁看着,这个软件在电脑上本来就有,软件就是X个专门绑定银行卡的软件,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软件上面可以提供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姓名、支付密码等信息信息。苏XX、刘告人时X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准确,被告人时XX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苏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指控苏X涉及的第X、第X起事实证据不足。

被告人冯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冯XX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冯XX应属于投案自首。

被告人郑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郑X犯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成立,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

被告人薄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被告人唐XX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郑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郑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被告人赵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和身份证照片进行提取,用于固定证据。(共计提取照片XX张、附光盘)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四、2X22年XX月份的时候,被告人冯XX将自己名下的X张银行卡(分别是中国建设银X2XX00XX3X0X3XX3XXX、四川农村信用社卡X2XXXXXXXXXXXXX3XXX、中国XX卡X2XXXX3XX000X2XXXX0)出租帮助他人进行转移支付涉诈资金,其中:(X)中国XX卡于2X23年X月X日收到被诈骗的被害人左XX3X万元和3X万元两笔转账,在上家欲将该X0万元转账需要人脸识别才能转出时,冯XX登录了中国XX的网银进行了人脸识别,上家将该X0万元被诈骗资金分X笔转入其他人银行卡中:X笔2X万元、X笔XX万元共计3X万元转入赵XX银行卡;X笔XX万元转入赵XX的银行卡;两笔XX万元共计2X万元转入卢XX的银行卡。(2)中国XX银行卡流水:XX0.X万元。(3)四川农村信用合作社卡流水:3X万元。其中冯XX在明知其银行卡被限额和被冻结的情况下,受上线指使前往多家银行网点取现,将赃款取出交给上线,冯XX用中国XX银行在银行柜台取款XXX00元,ATM机取款2X000元。冯XX出租自己名下X张银行卡及取现共获利XX2X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X、移送案件通知书:2X23年X月XX日,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决定将冯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至晋州市公安局管辖。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X23年X月X2日我所接到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推送的断卡线索称:有X名为冯XX的男子所持有的卡号为2XXXX3XXX000X2XXXX0(开户行:中国XXXX支行)的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经查询,该卡的涉案金额为X0万元。晋州市公安局于2X23年X月X2日决定对冯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图片、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集中保管中心批量入库物品清单: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于2X23年X月X3日扣押冯XX黑色XXXon eX2手机X部。附:冯XXXXXoneX2手机照片X页。

X、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冯XX取款录像光盘X张、案件图片X张: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于2XX3年X月XX日向建设银行XX路支行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需调取你行(自2X22年X2月X2日XX时00分至2X22年X2于X2日XX时00分)及取款过程的监控视频。2X23年X月XX日,证据持有人黄XX提供监控视频,取款过程中签署的相关文书各X份。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于2XX3年X月XX日向四川XXXX公司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需调取你处取款过程相关监控视频及取款过程中签署的相关文书。2X23年X月XX日四川XXXX公司提供取款过程相关监控视频,取款过程中签署的相关文书各X份。四川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向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提供:(X)个人客户申请书、承诺书。(2)账户明细清单。付:冯XX银行申请、开户信息。中国XX公司向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提供:冯XX中国XX卡号:X2XXXX3XX000X2XXXX0个交易明细23页。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XX支行向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提供:冯XX卡号X2XX00XX3X0X3XX3XXX开户信息及2X22年XX月X日至2X23年X月XX日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X2页.马XX指认其办理卡号为:X2XXXX3XX000X2XXXX0的中国XX卡的地方。

X、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子派出所于2X23年X月X2日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①冯XX涉及的断卡线索(DK2X23XXXX0XXXX)情况截图2页。②中国XX账户(账号X2XXXX3XX000X2XXXXX0)主题信息截图X页。

X、晋州市公安局大案中队办案说明:犯罪嫌疑人冯XX为诈骗分子转移被诈骗资金,已核查内容如下:

X、被害人左XX的陈述:2X23年X月X日XX时X分许,我手机“XX”的软件接到我老板欧阳XX(昵称:XXX)在工作群的信息,他是文字@我的,平时我们也是通过“XX”的软件文字交流的,当时老板信息说叫我给X批货款X00000元,还在信息里发来X个卡号:中国XX账:X2XXXX3XX000X2XXXX0(户名:冯XX),在日常中我也经常这样与老板联系并帮他转账货款,通过我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账号X23XX2XX3X03X32X2XX)向对方转账人民币3X0000元;2X23年X月X日XX时XX分网商银g的银行卡(账号:XXXXXX2XXX3XXX0X)向对方提供的中国XX账号转账人民币3X0000,转账后过了两个小时,对方单独联系叫我继续转2X000元,我觉的不对劲立即打电话给老板,发现被骗,X共被骗了X00000元人民币。我另外X个同事也单独接到我老板的信息,叫他转账到X个账号,但我同事没有被骗到。账号名字:赵XX,河北XXXXX、被告人冯XX的供述:2X22年XX月份,我在XX上搜附近人,看到有人打广告招兼职,日结或者月结、高薪。之后我就添加了对方好友,我们交谈了以后,直到X2月份我当时因为疫情原因手里没有钱了,我又在XX上找到这个人,这个人说需要用我的银行卡,我给他说我手里有3张银行卡,我做月结的,怎么做。之后对方让我加的微信好友,在微信上面给我发了位置以后,我们就碰头了,碰头以后我就把3张银行卡、银行卡的交易密码、手机卡全都给了对方,对方说看银行卡能不能用,让我回家等。之后我就回家,过了几天对方说银行卡能用,需要人脸识别的时候你得配合,我说可以,期间对万让我人脸识别过,识别了几次我记不清楚了,又过了几天对万给我说你的银行卡在网上转账限额了转不出去,需要你去银行取钱,我就同意了。之后我们约好了地方,第X次给的是中国XX银行的卡,我在柜台取了XXX00元,ATM机上取了2X000元,取完钱都把现金给了对方,没有给我钱,之后我就回家了,又过了两X天,对方说四川省XX的银行卡也限额了,需要去柜台支取现金,接着我们就约好了地方,对方把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给了我,我回的老家资阳市XX县去取的钱,个银行网点只能支取X万元的现金,超过了以后需要预约,我就在XX县找了X个信用社的银行网点,每个网点我支取了X万元现金,X共支取了2X万元的现金,之后我交给了对方,对方这次给了我XX2X0元,接着我就回家了。X共得到了XX2X0元的好处,给的现金。出借银行卡和支取现金给对方的时候,对方每次都换人,每次都是X个人来的。用我银行卡的男子在拿银行卡的时候,向我说过如何应付银行工作人员或警察询问,要是银行工作人员问的话就说是给公司过账,发工资的钱,要是警察问就说是自己的钱。2X22年X2月XX日左右,我的XX银行卡被冻结了,开始的时候我就把3张银行卡全给了对方,冻结我的XX银行卡时,3张银行卡还在对方的手里。然后我就给XX的人工客服打电话,客服说我的银行卡显示被司法冻结了,我问她冻结的期限和原因是什么呢,客服说只显示是司法冻结,看不到具体原因,让我等X周看会不会解冻,如果还被冻结再来打电话咨询;后来过了大概X周就解冻了,中间我问她为什么被冻结,他们说是因为最近流水过高所以被封控了。办理银行卡时,签订了禁止出租、出售、转借银行卡承诺书。卡号为X2XX00XX3X0X3XX3XXX的中国XX银行卡和卡号为X2XXXX3XX000X2XXXX0的中国XX卡那个人没有还给我,卡号为X2XXXXXXXXXXXXX3XXX的四川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还给我之后我把卡拿到了,但是卡放在家里什么地方我记不得了,我前几天找了X下也没有找到。基本上都是他们在操作,我配合取了现,还有中银行卡在2X23年X月X日下午的时候需要人脸识别,我就用成的手机登录进去人脸识别了两次,还有就是我把XX卡里面为钱转到我的支付宝里面,然后又从支付宝里面把钱转出去。刚开始我以为只是过流水呢,2X22年X2月XX日我的XX卡被冻结时我就有点怀疑,后面在2X23年X月X日我的中国XX卡冻结时我就确定觉得不对了。

XX、被害人蔡XX的陈述:我认识左XX,左XX原来是我公司财务,今年X月份我被诈骗了X0万元。我的公司名称是XX酒业,因为钱是让我们公司财务左XX转的,用的也是他本人的银行卡,所以当时是左XX报的警。我们公司平时用“纸XX”软件工作,有需要打款的话我有时会通过纸XX跟财务左XX联系,让他直接打款。2X23年X月X日XX时左右,我发现我的纸XX账号被盗了无法登入,而且我的朋友打电话给我,说我在“纸XX”上和他聊天,内容就是让我的朋友给X个指定的账号转钱,问我是否有这回事。我才意识到我的纸XX”账号可能是被用于诈骗了,大概晚上X点左右,我的公司财务左XX和我对账的时候,我发现有X笔X0万的支出到了陌生账号上,我才知道我自己的钱被骗了,于是我们就去报警了。我记不住我的纸XX账号,自从我的账号被盗之后,我无法登录之后就将账号在手机上面删除了。我让左XX转账的银行卡号我不记得了,户名是:左XX,X共用了两张银行卡转账,X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X张网商银行卡。对方的中国XX卡号是X2XXXX3XX000X2XXXX0,开户名:冯XX.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X0元。

X、贾XX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X23年2月X日在石家庄市XXX经贾XX抓获。贾XX出生于2X00年X月2X日。贾XX无违法犯罪记录。

X、谭XX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X23年2月XX日,在沈阳市铁西区XXX抓获。谭XX出生于XXXX年X2月3X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X、时XX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X23年3月X日,X河市公安局民警在廊坊市广阳区XXX将时XX抓获。时XXXXXX年X月XX日出生。时XX无前科劣迹。

X、苏X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X23年2月23日,晋州市公安局民警将苏X传唤到案。苏X出生于XXXX年X月X2日。2X22年X月XX日苏XX盗窃案被藁城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

X、冯XX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前科证明:冯XX出生于XXXX年X月2X日,无前科劣迹、传唤到案。

X、郑X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X23年2月XX日,民警依法传唤郑X到晋州市公安局接受讯问。郑X出生于XXXX年X月2X日,2XXX年XX月2X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晋州镇派出所拘留,2XXX年X月XX日因聚众斗殴案被晋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德州市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2X22年X月23日将郑X抓k莞,在石家庄跑分中,有提供卡的卡主的辨认笔录,同案犯供述,其本人的供述,能够证实其参与了石家庄跑分,该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冯XX的辩护人所提冯XX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系传唤,冯XX及其辩护人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冯XX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辩护意见本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明知上游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然以操作银行卡转账、购买虚拟币、购买黄金等方式帮助上游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苏XX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XX辩解没有参与石家庄跑分和晋州跑分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苏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其和李XX、贾XX在石家庄的民宿跑分洗钱,被告人李XX、贾XX、苏X也证实苏XX参与了石家庄跑分;被告人苏XX、同案犯孙XX、刘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苏XX参与了晋州跑分。苏XX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XX明知上游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然以操作银行卡转账、购买黄金等方式帮助上游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主动银行卡帮助上游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苏X自愿认罪,主动退赔犯罪所得,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XX为非法获利出租其银行卡,多次登录网银进行人脸识别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付,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其银行卡被限额和被冻结的情况下,应当明知其在多家银行网点为上线取现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然为上家取现,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冯XX自愿认罪,主动退赔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X明知上游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还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上游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郑X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X维码等指引访问服务,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犯诈骗罪,经查,被告人郑X的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郑X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中,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指引访问服务,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其行为已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诈骗罪,经查,被告人赵X的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案发后被告人赵X主动投案自首,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百XXX条、第X百XXX条之X、第X百XXX条之X、第XX条、第XX条、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第XX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被告人苏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押X日折抵刑期X日,即自2X23年2月XX日起至2X2X年2月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零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X日折抵刑期X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X日折抵刑期X日。印自2X23年3月X日起至2X2X年X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X《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押X日折抵刑期X日。即自2X23年2月2X日起至2X2X年X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缴纳。)

被告人冯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年零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X日折抵刑期X日。即自2X23年X月XX日起至2X2X年XX月X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缴纳。)

被告人郑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X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X日折抵刑期X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X日折抵刑期X日。即自2X23年2月XX日起至2X2X年X月X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X日折抵刑期X日。即自2X23年2月XX日起至2X23年X2


  •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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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律师团队
11301202****5128 执业认证
  • 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石家庄长安区工人街2号明日郡写字楼2009室、2012室
李长青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学院法学本科学历。致力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纠纷和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领域,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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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_Mario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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