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与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纠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
(2023)沪0106民初2146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5日,患者徐XX入住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入院诊断:放射性脑病、垂体功能减退症等,2019年9月30日中午许,患者突然意识不清,当日18:51患者死亡,死因为垂体危象、休克等。
办案经过
查阅病例后,我发现医院在抢救中激素使用有错误,并且存在护理及抢救欠缺规范的过错。经过我的努力沟通,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鉴定结果确认了医方的损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医方赔偿金额546000余元。
审判员 金 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燕妮
书记员 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