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申请确认限制行为能力人
(2024)甘0602民特217号
申请人:孙**
代理人:杨扬,甘肃XX律师
被申请人:***
因被申请人幼年因缺氧缺血脑病致智力发育迟缓,治疗后未见好转,凉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向被申请人签发了残疾人证,认定其为智力言语贰级残疾,后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门诊就诊,诊断“其他精神发育迟缓,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的显著行为缺陷”。代理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行为能力做鉴定,2024年3月6日,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出具兰三院精神病鉴定所[2024]精鉴字第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被鉴定人***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申请人被凉州区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