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刑事辩护团队
案情简介:2016年X月X日,原告(出借方)与XXX公司(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协议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第二条借款金额,出借方自愿出借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用于借款方生产经营。实际借款金额及日期以附件收条所注明为准。第三条借款利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采取借款利息以固定利息或浮动质押股权分红孰高原则进行支付,固定利息为税后年利率15%,浮动质押股权分红根据借款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相应质押股权比例收益而定。原告的诉请是:被告共计5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XXX元及利息。
律师参与过程:此案系清算责任纠纷。被告接到传票的时候及时找到了张磊律师,自称在工商局和股权书上她的签字系伪造,自己早已经在该公司离职,对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清算均不知晓。希望律师能够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与自己无任何关系。张磊律师接受委托过及时到法院了解到原告提出的相关证据并与被告一一核对,提出抗辩理由。案件经过近两年时间,两次开庭,最终原告应对XX签字的“主债权已经实现、主债权消灭”做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不能因XX死亡而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现原告对XX签字确认“主债权已经实现、主债权消灭”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我方作为被告胜诉后,原告提起了上诉。经过新一轮的质证、开庭、辩论等,但最终法院依旧认定我方事实确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保障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和该案启示:该案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其中包含了借款、股权质押、合同履行、公司设立变更、股东权利、清算等,需要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细致的作出分类并提出答辩意见。进一步提交有利于我方被告的相关证据,让法官去采纳和认证。最终,该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官经过两次开庭,历经近两年的诉讼案件,完美了得到了解决。但是原告不认可判决后进行了上诉,经过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的再次开庭,依旧认定我方胜诉,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