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C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君律师。
被告:TX。
第三人:Y银行
案件事实:
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商品房一套及地下停车区,均归女方所有,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还清房屋贷款后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离婚后因该房屋及停车位仍由被告TX居住和使用,原告CX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CX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房产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对第三人的按揭贷款清结及涉案房屋抵押注销手续,并将案涉房屋办理离婚析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3.判令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结清及案涉房屋抵押注销手续;4.判令被告从案涉房屋腾退。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CX所有,被告T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所占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