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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工伤
  • 乌劳人仲字[2024]第29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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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新XX维吾尔自治区阿克XX地区乌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X]第2X号
申请人:XXXXX·XXX力,男,1XXX年3月X日出生,职务:工人,户籍所在地:新XX温宿县XXX。

委托代理人:帕XXX·XXX孜,男,维吾尔族,1XXX年3月X日出生,职业:新XX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阿克XXXX公司,地址:新XX阿克XX地区阿克XX市XXX,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X,男,汉族,1XXX年10月X日出生,职业: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投权代理,

第三人:新XXXX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新XX乌鲁木齐高新XX(新市区)XXX,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林卓,男,汉族,1XXX年X月22日出生,职业:新XX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投权代理。

申请人XXXXX·XXX力与被申请人阿克XXXX公司、第三人新XXXX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本委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XX(独任)担任仲裁员,米尔XX·XX木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XXX·XXX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帕XXX·XXX孜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史XX,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樊林卓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仲裁请求: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X月X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从2023年X月X日开始到被申请人单位承建的(此工程是乌什县XX局以正常的招标程序给第三人单位承建的,第三人单位把这个项目又转包给被申请人单位)乌什县XX乡X村X组安装有监控的测水设备,一天的工资是1X0元。2023年X月11日下午北京时间1X:X0左右因扶着测水的设备柱子的过程中不慎受伤。受伤后身边的其他同事帮申请人报警,之后鸟什县医院的救护车送到医院了。经医院检查申请人被诊断为:尿道损伤,申请人在鸟什县人民医院住院一天,之后申请人到石河子大学医学院X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的住院时问是2023年X月XX日至X月1X日,出院后还是没有好转,到温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一共1X天,住院期间的检查费、医药费由被申请人支付的申请人出院后被申请人不愿意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以现金、微信收款码支付方式发放申请人的工资,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因此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1、对于请求不认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从来不认识,没有见过申请人,也没有聘用或者雇佣过申请人。2、本案涉及的工程、施工方也不是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申请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第三人辩称:一、第三人作为案涉项目施工单位已将案涉工程非主体部分专业分包给被申请人,第三人不认识申请人。2022年XX月31日,第三人与发包人乌什县XX局签订了鸟什县XX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内容就是在乌什县XX玉勒滚灌区、XX逊灌区、XX霍家灌区、XX克灌区内安装水情监测系统、软件系统平台、土建工程以及防雷建设等,由于第三人经营范围主要从事自动化控制系统咨询、设计、施工及维护,因此将项目中涉及小部分土建工程专业分包给被申请人。在项目主体施工过程中,第三人派遣到项目地调试设备的工人均为公司正式职工,均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务雇佣。因此申请人如何来到项目地、是否来过、如何受伤、工资多少、受何人管理,第三人不知情。

庭审查明:乌什县XX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的中标单位为第三人,第三人将该项目土建工程分包给了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处的曹XX负责,由刘XX板及其弟弟具体施工。2023年X月X日申请人经工友XX吐尔·XX介绍,到该项目从事水情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口头约定工资为1X0元/天,被申请人、曹XX、刘XX板及其弟弟均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日常管理和考勤由刘XX板及其弟弟负责,工资由刘XX板及其弟弟核算发放。2023年X月11日申请人在该项目工地鸟什县XX瑞克乡X村X组施工点工作时受伤,受伤后由曹XX支付申请人部分医疗费。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向本委提交的《项目合同协议书》、申请人与曹XX微信聊天记录,第三人向本委提交的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乌什县渠道和流量计施工安装项目施工合同书》、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银行转账记录,申请人的证人XX吐尔·XX、塔XX·吐XX当庭证词以及庭审笔录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X月X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X]XX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XX条“建筑施工、可山 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所在的工程系第三人承建,承建后将该项目土建工程分包给了具有用工资质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交由曹XX负责,曹XX交由刘XX板及其弟弟具体施工,申请人系自然人刘XX板招用,申请人的工资由刘XX板发放。在这样一个层层转包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无从知晓是否招用了申请人,而申请人除了和管理人刘XX板发生关系外,也并不清楚该项目土建施工是否为被申请人承建,由此可看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符合所规定的乎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申请人既不直接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也不直接从被申请人处领取工资,这一系列的特点,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组织从属性特征亦不相符。被申请人作为一个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层层转包给自然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X月X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X]XX号)第一条、XX条规定,现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X月X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XX

.五丹

书记员:梁XXX·XX木


  • 2023-05-27
  • 乌什县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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